休班警涉偷拍裙底 辯方質疑錯引條例搜查手機

法庭

發布時間: 2018/09/18 14: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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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莊志強。(資料圖片)

休班警長涉於去年在油塘大本營商場內的扶手電梯,以手機偷拍女子裙底,涉案警長否認一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,案件今於觀塘裁判法院續審。辯方質疑警方引用了錯誤的條例向法庭申請搜查令,以搜查被告手機及記憶卡。辯方結案陳詞時指,警方申請的搜查令所引用的條文,根本是不適用於搜查手機,縱然該搜查令獲批,有關裁判官的做法已是越權,搜查令亦如同廢紙,令被告的私隱被侵犯,故認為控方不能將涉案片段呈堂。裁判官將於本月29日聽取控方結案陳詞,並將裁定是否准許涉案片段呈堂。

現被停職的被告莊志強(45歲)被控於去年11月27日,在油塘大本營商場內的扶手電梯,以手機偷拍女子裙底。被告今不自辯,亦不傳召證人。

辯方結案陳詞指,警方引用的《警隊條例》第50條(7),搜查令內容提及警方可進入或闖入建築物、船隻或地方,檢取文件、報章、簿冊或文件。辯方指條文不適用於警方搜查已檢獲,並放置在總部的手機及記憶卡。辯方又指,若裁判官決定接納控方檢取的影片,將等同鼓勵執法機關,以後不用理會搜查令的內文是否合理,亦不會小心草擬及條文是否適用。

辯方今就3份警隊內部指引重召申請搜查令的兩名探員作供,辯方指出當警方申請搜查令1個月前,高院原訟庭頒下判詞,內容指出警方搜查手機及記憶卡時,若非緊急情況,必須先申請搜查令,另3份警隊內部指引亦有提及。女警馬白蘭今指當時參考了同袍的搜查令,加上閱讀過警隊內部指引,故判斷引用《警隊條例》第50條(7)申搜令,而非辯方所指的第50條(6)。辯方指出馬是在狡辯,早前她作供承認因大意,而使用了第50條(7),但她今卻改變說法。馬否認狡辯,指她只是澄清。